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5********,汉族,研究生文化,系湖南**教育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家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曙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鉴定。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2.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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