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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现住金凤区**区**室,银川市**公司**职工。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0时37分,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8号小型轿车沿北京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兴洲北街交叉路口东侧100米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刘某某在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未能吹出数值,遂民警带其抽血检查。2020年08月17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20】899号检验报告:经检验,从LH20200906-JC001号检材(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1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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