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Y****号红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南留庄镇田庄村路段时,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2020年6月10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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