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522197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号。于2019年6月4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6月24日因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科左后旗公安局罚款2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 6月1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经传唤不到案,2020年3月26日科左后旗公安局将该案撤回,于2020年6月3日抓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4日6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尚某某的125型两轮摩托车蒙G*****(系无效机动车号牌)沿科左后旗常胜镇哈拉乌苏嘎查街内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6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82mg/100ml 。
经本院审查后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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