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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鼎市**街道**路**号,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城区**桥附近一面店吃饭期间饮酒。同日19时30分许,其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城区**桥附近往本市**街道**村家中方向行驶,行经本市**路**号前路段时被民警拦截检查。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

同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查扣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照片;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7.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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