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乡**村**号**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时09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30连霍高速永登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身体中酒精含量为147.5mg/100ml,后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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