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兰州市安宁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07分,刘某某酒后驾驶甘A03**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众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众邦大道北口BRT车站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1 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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