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会宁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D5****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4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会宁县柴门镇二十铺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符某某驾驶的甘E8****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情节轻微,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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