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AF7F53小型汽车沿宁乡市二环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G319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即抽取其血样后送检。经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86.4mg/100ml。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呼出气体检测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湘龙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9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被告人酒精呼气检测视频及血样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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