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6********,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南省新化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街道**社区**号,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家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粤******丰田牌小车途经冷水江市家家乐附近地段时,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106.7mg/100ml;
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78ml/100ml。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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