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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77********,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8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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