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冀J*****的黑色大众牌的小型轿车,沿南大港三分区唐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虎路南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刘某某车辆照片,毒品检测照片2张,现场检测报告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