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7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路,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0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龙门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2.0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接受交警大队十日的执勤管理,无前科,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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