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号,现住址:鹿某区**镇**号楼**单元**室,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因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鹿某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1时41分许,刘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获鹿镇海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西路交口掉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医学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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