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6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华大街北二环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测酒仪检测,其数值为:90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1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工作、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较低、真诚悔过等情节,无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