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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6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华大街北二环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测酒仪检测,其数值为:90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1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工作、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较低、真诚悔过等情节,无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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