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2时26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东兴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宜佳旺前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0.7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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