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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35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风神牌小型轿车,在涞源县同裕街与富强路交叉口北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刘某某酒精血液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3mg/100ml,刘某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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