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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醉酒后驾驶冀F3****号小型轿车与李某与停放在“1990KTV”门前的京LA****号小型客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刘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201.10毫克/100毫升。刘某系廊坊鸣旌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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