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景县第二中学高级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街**胡同**号,现住景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6****小型轿车在景县景州镇广厦南苑小区门口驾车挪车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132.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