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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易县老1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梁格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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