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住***乡**村***街**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4时40分许,在大贾线镇邱村路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F6***轻型栏板货车,被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9mg/100ml。2020年4月20日刘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初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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