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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队**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2单元**室。2020年7月22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黄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太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利民街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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