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登县**镇**路行驶至**门口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 12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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