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15时许,酒后驾驶吉A*****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舒陶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榆树市舒陶公路柞树村路段时,被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5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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