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蓝色奇瑞牌小汽车,拉着本村村民陈某某之子到新蔡县人民医院急救 ,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蔡县蔡州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百花园售楼部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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