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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74********,汉族,高中,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住田某区**园**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3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24线由百色市**区方向往**区方向行驶。20时35分许其行至国道324线1873km处**大道**路口路段时,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两次酒精呼气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95mg/100ml和100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液,移送百色市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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