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7********,汉族,专科毕业,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室,住广东省东莞市**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N****0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搭乘他人行驶至本市友谊路时,遇交警设卡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的气体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柳州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4mg/100ml。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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