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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6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镇**社区**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大厦**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小型轿车从南宁市青某某青环路“一品渔村”停车场出发,行驶至青环路铜鼓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刘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3.1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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