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8****的白色小型轿车,由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清新商贸城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城西大道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方向行驶,行驶至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城北汽车客运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刘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86.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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