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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检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某某,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M****3号灰色捷达小型轿车,行至垣曲县东环路滨河东路北300米处时,被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0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刘某某实施醉驾未发生交通事故,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0mg/100ml,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刘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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