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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商贸有限公司超市配送员,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2时4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3mg/100ml,系醉酒。

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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