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莱西市水集街道烟台路**号,住莱西市**楼**号楼**单元202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城区长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莱西市浩林包装有限公司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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