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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刘某某,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长岛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长岛县**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晚上8时许,在其朋友张某某家中饮酒的情况下,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从长岛县城东区幸福路出发,将朋友送回至北长山乡后返回,途经海滨路、鹊嘴路、县府街,行至长岛县影剧院路口附近时,因醉酒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20.85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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