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工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22时0分,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莱山区***街由南向北行至***街**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l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该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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