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厂驾驶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镇**号,现住济南市**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己在章某区**街道办事处南边一家饭店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章某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章某区**立交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8±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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