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1********,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街**小区出来,途经安达市**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2020年03月12日,经大庆市刑事技术支队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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