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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肥东县**乡**村**组,现住肥东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京******车小型轿车,从肥东县张集乡行驶至**镇**路宝源雅居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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