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芹,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3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同心社区秦庄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队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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