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刘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月8日15时2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SD****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利辛县望疃至丹凤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7.0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刘勤夫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1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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