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乡**村**街**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3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国市药市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在药兴大路与药市大街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驾驶人刘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7.3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带领刘某某到安国市中医院抽血,2020年7月28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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