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l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镇**村**巷**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无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K****l号黑色东风牌小型轿车沿惠农区新村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新村路嘉丰园小区门口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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