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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乙”,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7********,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天力科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0年3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22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山深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东侧200米处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堤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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