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2********,汉族,本科文化,**大学实验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欲将自己停放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金粮路派克公馆小区门口的川A*****号小型轿车,挪至派克公馆小区内。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行驶约40米至该小区出入口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mg/100ml。
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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