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现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由南江县南江镇朝阳广场向南江镇光辉村方向行驶。23时43分许,行至南江县南江镇仿古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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