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05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朋友家聚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途径嘉某某人民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2.4mg/100ml。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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