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6********,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镇**村酒后驾驶冀F****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某区**路**书店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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