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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6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苏C0****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南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书院南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血。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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