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8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坊**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MD**号小型客车,沿三门峡市大岭路由南向北行使至召公路路口处时,车辆追尾前方沿大岭路同向行驶的由杜某某驾驶的吉A**白色三菱牌小型越野车。双方协商未果,杜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认定两车发生接触,但未造成损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杜某某现场向民警举报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民警遂将刘某某口头传唤至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商务中心区大队处理。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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