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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8********,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万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30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文笔峰行驶至金鳞大道血站灯控路口处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后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刘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4时5分许,民警将刘某某带至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聘请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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