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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颜厝镇兰庭小区沿南环城路往该镇长边村方向行驶,至长边村路口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4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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